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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技師學院學費返還通知 |
[發(fā)布時間:2023-10-11 10:10:10] [閱讀次數(shù):14142次] |
為落實《中共營口市委 營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城區(qū)人口集聚推動營口加快發(fā)展的若干意見》(營委發(fā)(2012)16 號),為做好市直部分中等職業(yè)學校學費返還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返還費用項目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實際交納的學費,不包含在校期間書費、雜費和住宿費。 二、返還學費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2012年秋季以后入學,全日制正式學籍學生。 (二)學生畢業(yè)后一年內(nèi)就業(yè)。 (三)在營口市域(含縣區(qū))內(nèi)就業(yè)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工作滿2年。 三、返還程序。 (一)學費返還由學生本人向收費學校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格、學費收據(jù)原件、畢業(yè)證、勞動合同及保險繳費證明。 (二)學校進行初審,將《就業(yè)學生學費返還統(tǒng)計表》和相關佐證材料一同報送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勞動合同認定,后報送至學籍管理部門進行學籍審核認定。 (三)對符合條件的學生,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學生實際交納的學費,形成下一年度專項經(jīng)費預算,報送至市財政局。 (四)市財政局列入財政預算資金,撥付專項資金。 (五)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返還學。 四、學生提出申請時間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學校報送審核材料時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送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時間為11月16日至11月30日;組織返還學費時間為下一年度3月1日至4月1日 。 五、學生在校期間參軍入伍,服役期限作為休學年限。復學畢業(yè)后,符合條件的,返還學費。 六、由其他學校轉(zhuǎn)入的學生,學費返還金額為在我校交納的學費。 七、沒有畢業(yè)的學生,學費不予返還。 八、學費返還申請材料由所在學校負責歸檔。 九、本規(guī)定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聯(lián)系人:田甜 聯(lián)系電話:489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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